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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巨川茉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无标签的

类别:酒店管理 日期:2019-9-1 7:18:06 人气: 来源: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事实;

  2. 现场1份、调查3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法事实;

  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场监管滨中实强〔2019〕25号、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2019年6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中罚告〔2019〕36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2019年6月19日申请陈述、。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请内容1.当事人销售的老白茶、普洱茶经简单包装进行销售,属于农产品,可以不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酒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是为了盈利为目的,为宾客提供服务配置,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进货量小,货值低,销售时间短;3.酒店经营存在困难,两年两次裁员,企业员工为家庭困难和即将退休人员;4.减免罚没款共50040元。经复核,当事人应当对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主张的其销售的茶叶经简单包装属于农产品,可以不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是为了盈利为目的,为宾客提供服务配置,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进货量小,货值低,销售时间短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免除其法律责任的理由。当事人所称的其公司经营状态,与本案违法行为并无关联。本案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节,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处理意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的。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诚恳,进货数量少,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已依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提车黄道吉日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提起行政诉讼。

  财成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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