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景式辉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诉广州印象家园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伊倩伶依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司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东莞市景式辉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未付工程款120万元;2、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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