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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送孩子下班顺道买菜出了意外也算工伤(图

类别:酒店采购 日期:2016-7-22 16:31:31 人气: 来源: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其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广受社会关注。昨天下午,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江苏省人社厅和南京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此次的细化解释,关键词就是“合理”两个字,四种工伤情形就是围绕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而在具体工伤认定过程中,江苏不少地区都已经考虑到这些工伤情形。现代快报记者项凤华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取决于

  “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起实施,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这几年,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案件迅猛增加。去年南京认定8200多件工伤,1136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占近14%

  司法解释

  四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

  《规定》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体实践当中可以有多种情况,在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也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出现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问题作为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个重点来进行研究和规定。

  迟到早退途中遇意外,算工伤吗?

  案例

  李利(化名)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他在回家的途中被一辆货车撞死。公司认为,当天下午4点多,他没有请假就提前一个多小时下班了,很有可能去做其他的事情,不能认定为工伤。

  解读:什么时间段属于上下班?下班后延长两个小时再离开,是否属于下班?早退是否属于下班?工作时间已经到了,但其还在通往单位的路上,是否属于上班途中?提前两个小时去单位,是否属于上班途中?

  对于“合理时间”,南京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说,“合理”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她认为,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纪行为的过错,可以批评教育,但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上班绕路出了事,算工伤吗?

  案例

  在超市工作的王杰(化名)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南京市工伤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但超市却认为,她上班路线不是合理路线,因为从她家到超市有两条大路比较好走,结果她反而绕远了,选择走一条小路,因此超市认为选择路况最差的上班线路显然不合情理。

  解读:什么是合理路线?下班途中买菜去父母家,是否属于下班途中?下班后到酒店就餐、赴约,是否也属于下班途中?

  南京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事故认定,我们都要求画一张路线图。比如上述案例,我们去现场勘察过,认为事故发生地亦为上班路线之一,属于合理路线。从她的住处到工作地点并非只有唯一的道路相通,选择哪条路线上班,那是她的自由选择权。其实,上下班的路线应当是职工上下班通常可以选择的路线,而不应限于最近路线或者最方便路线。在现实生活中,职工上下班的路上,常会顺便做些事情,比如送孩子上学,顺路去买点菜,或是怕路上堵绕道走,这些情况下都应该属“合理路线”。以前老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其中有一条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必经途中”,而新条例没有了“必经途中”。两者相比,后者使鉴定机构在尺度的把握上更宽泛了,这是人性化的表现。

  司法解释

  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可认定为工伤

  《规定》还明确,“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还明确了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出差时和老同学聚会发生车祸,算工伤吗?

  案例

  朱玉(化名)是一家外贸公司的采购员,被指派到外地一家公司购买原料。她在外地,去买原料的路上,经过一栋居民楼时,突然被从楼上丢下的一只花盆砸中头部受伤。公司认为她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也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且完全是别人造成的伤害,故不构成工伤。但朱玉则认为是因工才外出的。

  同样,陈玲(化名)被公司派出差一周,期间与老同学聚会,在回宾馆的途中遭遇车祸。她在事后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解读:南京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认为,关键要看是否与工作有关,第一个案例可以认定为工伤,而第二个虽然是因公出差,但她发生车祸时的原因并非与工作相关,而是与朋友聚会等私人原因,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抢救超过48小时不判定为工伤

  专家建议取消“48小时之限”

  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抢救超过48小时,死者将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死者亲属也将拿不到工伤赔偿。

  人社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难道抢救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吗?是要积极抢救“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事实上,这是个令人无法选择的两难抉择。对此,有专家建议取消“48小时”的限制。

  工伤要看是不是“主要责任”

  但是事故认定五花八门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无法认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的依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让工伤部门头疼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统一,比如雨天上下班骑车时自己摔倒受伤了,有的交警认定是本人主要责任,有的则认为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同样,上班时因为没注意到路上有个坑而受伤,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五花八门,“这让我们很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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