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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买菜受伤算工伤 江苏各地执行差别大今后将统一

类别:酒店采购 日期:2016-7-26 11:44:46 人气: 来源:

  上下班途中,顺路送接孩子或买菜时受伤,要算作工伤。昨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事实上,江苏法院多年前已按这种精神实践,只是各地执行时差别较大。有了最高法院的新规,今后这种情形将不再出现。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取决于

  “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起实施,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这几年,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案件迅猛增加。去年南京认定8200多件工伤,1136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占近14%

  司法解释

  四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

  《规定》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体实践当中可以有多种情况,在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也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出现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问题作为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个重点来进行研究和规定。

  顺路接送孩子算“上下班途中”

  【江苏实践】黄芳是启东一医院急诊室护士。由于家住农村,她在医院附近租了一间车库居住。2007年1月,黄芳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骑上自行车,到另外一个地方买了一碗麻辣烫。但是,等她买到东西准备回家的时候,却发生车祸,被一辆摩托车撞击,倒地身亡。

  事发后,医院认为,当晚黄芳没有按以往路线回家,而是去买东西,已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的范畴,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启东市法院认为,黄芳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处,而是到距住处数百米外的四川麻辣烫店购买麻辣烫,以外卖作为晚餐,系解决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随后其即返回住处,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下班途中,该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这是市民生活中一个典型情形,相关问题包括:什么地点属于上、下班;上班途中,送小孩上学后再去单位,送小孩这一段是否属于上班途中;从学校到单位是否属于上班途中;下班去接小孩,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等。

  法官和很多专家指出,“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的路径也应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最高法院新规也支持这一点。

  提前下班发生车祸也算工伤

  【江苏实践】刘兰在大丰一家家纺公司做缝纫工。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刘兰在回家途中被一小货车撞死。家纺公司认为,当天下午5点多,刘兰没有请假就提前下班。从公司到她家的距离只要20分钟,但发生车祸时已是6点多,刘兰很有可能去做其他的事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大丰法院认为,家纺公司没有证据认定,刘兰提前下班是去做私事,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该案涉及“工作时间”认定的问题。究竟什么时间段属于上、下班;下班后延迟两小时再离开,是否属于下班;早退是否属于下班;工作时间到了,但他仍在通往单位的路上,是否属于上班途中;提前两个小时去单位,是否属于上班途中;等等。

  关于上、下班的时段标准问题,江苏法官倾向于,无论提前上班,还是推迟下班,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确实为了工作,其在前往或离开用人单位的途中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通勤事故,属于工伤。至于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纪行为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这名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当下企业之所以对这一点反应强烈,往往是这些企业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主要赔付费用要企业来负担。

  最高法院新规明确了“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这与江苏的实践实际上也是一致的。

  上班绕路出了事,算工伤吗?

  案例

  在超市工作的王杰(化名)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南京市工伤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但超市却认为,她上班路线不是合理路线,因为从她家到超市有两条大路比较好走,结果她反而绕远了,选择走一条小路,因此超市认为选择路况最差的上班线路显然不合情理。

  解读:什么是合理路线?下班途中买菜去父母家,是否属于下班途中?下班后到酒店就餐、赴约,是否也属于下班途中?

  南京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事故认定,我们都要求画一张路线图。比如上述案例,我们去现场勘察过,认为事故发生地亦为上班路线之一,属于合理路线。从她的住处到工作地点并非只有唯一的道路相通,选择哪条路线上班,那是她的自由选择权。其实,上下班的路线应当是职工上下班通常可以选择的路线,而不应限于最近路线或者最方便路线。在现实生活中,职工上下班的路上,常会顺便做些事情,比如送孩子上学,顺路去买点菜,或是怕路上堵绕道走,这些情况下都应该属“合理路线”。以前老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其中有一条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必经途中”,而新条例没有了“必经途中”。两者相比,后者使鉴定机构在尺度的把握上更宽泛了,这是人性化的表现。

  司法解释

  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可认定为工伤

  《规定》还明确,“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还明确了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出差时和老同学聚会发生车祸,算工伤吗?

  案例

  朱玉(化名)是一家外贸公司的采购员,被指派到外地一家公司购买原料。她在外地,去买原料的路上,经过一栋居民楼时,突然被从楼上丢下的一只花盆砸中头部受伤。公司认为她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也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且完全是别人造成的伤害,故不构成工伤。但朱玉则认为是因工才外出的。

  同样,陈玲(化名)被公司派出差一周,期间与老同学聚会,在回宾馆的途中遭遇车祸。她在事后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解读:南京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认为,关键要看是否与工作有关,第一个案例可以认定为工伤,而第二个虽然是因公出差,但她发生车祸时的原因并非与工作相关,而是与朋友聚会等私人原因,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抢救超过48小时不判定为工伤

  专家建议取消“48小时之限”

  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抢救超过48小时,死者将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死者亲属也将拿不到工伤赔偿。

  人社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难道抢救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吗?是要积极抢救“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事实上,这是个令人无法选择的两难抉择。对此,有专家建议取消“48小时”的限制。

  工伤要看是不是“主要责任”

  但是事故认定五花八门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无法认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的依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让工伤部门头疼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统一,比如雨天上下班骑车时自己摔倒受伤了,有的交警认定是本人主要责任,有的则认为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同样,上班时因为没注意到路上有个坑而受伤,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五花八门,“这让我们很为难。”(综合扬子晚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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