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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推进汽车行业法制化管理已刻不容缓

类别:行业新闻 日期:2016-6-27 12:01:10 人气: 来源:

  我国汽车年产销规模已稳居世界首位,保有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并仍保持较快增速。但与此同时,汽车普及带来的交通、大气污染、能源供应等外部性问题和汽车产业大而不强、国际竞争乏力等产业自身问题日益突出,反映出我国汽车产业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也引起了对现行汽车行业管理体制的重新审视。

  、我国汽车行业管理体制亟待调整近几年,我国汽车快速普及引发的外部性问题愈加严峻: 能源安全风险加大;汽车尾气成为最主要的城市空气污染源;交通安全问题依然严峻。

  虽然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产业大而不强,缺乏国际竞争力的问题。一是自主品牌发展滞后,自主品牌产品普遍处于低端市场,尚未形成全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国际知名品牌。二是汽车企业数量众多,超过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散乱情况严重。三是部分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意识淡薄,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秩序。

  上述问题的产生,固然与我国汽车产业起步晚、基础差,以及社会安全、环保、节能意识淡薄等因素有关,但也反映出我国现行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服务现阶段经济社会和汽车产业发展。我国现行汽车行业管理缺乏顶层设计,且相关管理职能过于分散,难免出现管理的“缺位”、“错位”和“越位”。一是缺少专门针对汽车行业的高位阶法律,现行法律法规未能覆盖汽车行业管理的所有环节且条款普遍非常原则、笼 统,未能给有关部门的具体监管工作提供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例如,由于相关法律未明确赋予部门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有力的处罚措施,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很低,导致油耗排放数据造假、货车大吨小标、生产不一致、倒卖合格证等现象时有发生,也无法直接撤销相关企业的生产许可。二是立法机构委托执法部门立法的现象较为普遍,各相关部门分头立法,各法律法规间缺乏系统性和衔接性,直接导致产品准入、销售流通等环节的多头、重复管理,企业负担繁重。三是对“市场经济就是经济”的理解和执行不到位,未能合理界定和市场的边界,在个别领域“有形之手”伸得过长,不利于构建公平、竞争有序、法制保障的产业发展。

  、发达国家汽车行业法制化管理经验

  纵观世界汽车工业发展史,欧、美、日等汽车工业强国的崛起和发展,都伴随着管理体制的持续和完善。尽管欧、美、日等国对汽车行业实施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程序不尽相同,但却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也都实现了良好的管理效果,在有效规范和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的同时,有力地了社会在安全、、能源等方面的共同利益。以下几个共同点非常值得学习借鉴。

  通过立法为管理提供明确依据。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汽车行业管理的法制建设,均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实施了针对汽车管理的高位阶法律,对汽车管理进行了系统的顶层设计,并对重要管理内容给出明确。比如,美国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清洁空气法》、《机动车信息和成本节约法》,日本的《道运输车辆法》等。

  均建立了系统的技术法规体系。欧美日等的管理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中既包含技术要求,也包含配套的管理要求。完整的技术法规体系涵盖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对汽车的准入、年检、维修、改装、报废等各主要环节提供具体、明确的管理依据。

  职能集约化,分工明确,密切配合。根据法律授权,发达国家一般只有一个汽车主管部门,汽车技术法规制修订、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召回、注册、年检、交通管理等职能均集中在该部门,其他部门仅从各自职责领域提供必要的配合,各部门间没有职能交叉的现象。如日本国土交通省负责实施汽车型式指定及生产、注册、年检、维修等监管,省仅在环保技术法规制定时参与有关限值的讨论和确认。

  汽车管理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发达国家制定各项法律法规,建立法制化的汽车管理体系,其目的不是提升汽车产品质量和本国汽车产业竞争力,而是交通安全、、自然资源等社会公共利益。但从管理的实效来看,发达国家用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构建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汽车企业在法规约束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作用下,主动寻求创新突破,形成了依法管理、企业诚信经营、产业持续进步的良性循环。

  事前管理与事中和事后管理并重。就汽车生产而言,“事前管理”是通过型式认证或认证来确认产品符规要求;“事中管理”主要是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抽查来生产一致性; “事后管理”主要通过缺陷产品召回解决事前、事中管理未能发现的问题。就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而言,事中事后监管还包括严格的道执法和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此外,对汽车企业因不符合 法规要求造成损害的,设定了包括赔偿、罚款、刑事 处罚等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企业破产时的职工失业赔偿和破产后消费者权益保障也有相应。

  、推进汽车行业管理法制化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从发达国家汽车行业管理经验可以看出,构建科学完善的法制化管理体系是解决汽车相关社会问题,规范和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手段。以来,确立的全面深化重要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国,为汽车行业管理体制指明了方向。结合中央有关要求和当前我国汽车行业管理实际,我们认为,推进汽车行业管理法制化需要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缺少专门法律的问题。我国尚没有针对汽车行业或汽车产品的法律,有关部门依据多部一般性法律实施管理,这些法律大多缺乏对具体管理工作的指导作用,且各法律间缺少有效的衔接。因此,推进汽车行业管理法制化的首要任务是尽快制定一部集成汽车安全、环保、节能管理的、既体现强有力的约束力又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简政放权、既体现严格程序管理又体现公平透明的《道车辆法》。

  汽车产品重复准入的问题。目前,我国共有《道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汽车强 制性产品认证、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目录3个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加之一些地方性产品准入管理,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也造成严重的成本浪费。因此,汽车行业法制化管理体系应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内容和职责边界,使各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汽车产品和汽车产业实施管理,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

  技术法规体系缺失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技术法规这一类别,一般将强制性标准视为技术法规。标准和技术法规在法律上是分属不同属性的文件,二者在制订目的、服务对象、制订和批准程序、批准机构,以及文体上都有本质差别。由于标准本身没有管理要求方面的内容,在我国,时常出现强制性标准因没有配套管理文件而难以执行,而非强制性标准被引用后强制执行的现象,导致企业对各类技术标准“草木皆兵”。因此,应依法明确标准、法规各自属性划分,梳理强制性标准并推动其向技术法规过渡,将技术法规纳入中国立法程序,逐步构建涵盖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技术法规体系。

  汽车相关管理职能过于分散的问题。我国 汽车行业管理可谓“九龙治水”,汽车产品“从生到死”共涉及10余个部门。一旦出现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的问题,时常出现因各部门思难以统一而导致决策缓慢。因此,汽车行业管理体系的设计,要充分考虑汽车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关联性和连续性,对相关管理职能进行合理整合和优化分配,提高汽车行业管理的决策效率和协调性。

  企业违法违规成本低的问题。目前由于部分环节管理制度不健全和汽车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缓慢,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过低,威慑作用已严重不足。因此,应尽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明确企业责任,设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大幅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本文转载自《上海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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