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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酒店“延期”被拒付50万尾款法院判支付尾款

类别:酒店装修 日期:2017-6-23 13:24:19 人气: 来源:

  南方日报讯 (记者/王子威)工头承包酒店装修,却因增加工程量导致逾期完工被甲方拒付50万尾款,理由是“违约金与质量不合格的损失已远超所欠工程款”。无奈之下,工头将甲方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双方并没有对增加工程后完工时间作明确约定,甲方主张的损失无依据,判决酒店赔偿工头50万尾款。

  2011年10月,海与其生意伙伴在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中142号购下房屋四层,打算用于作为成立朝丰大酒店所需的经营场所,而海与其伙伴则作为朝丰大酒店的发起人。

  2011年11月5日,海以其个人名义与韩祥签订《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韩祥具体负责朝丰大酒店的内部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20万元,约定工期为2011年11月5日至2012年2月20日,合同最后一笔50万元的工程款则在装修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付清。合同第六条第1款另约定如韩祥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工程,海有权要求韩祥支付逾期工程违约金,该违约金每日为合同总额的5%。上述合同另附工程明细单一份,载明合同所约定的装修工程具体项目。

  2012年3月份,韩祥所从事装修工程基本完工后,韩祥合共收到海、朝丰大酒店支付的工程款170万元,尚余50万元。2012年4月11日,朝丰大酒店在双方并未进行验收、结算的情况下,开始对外营业。2013年3月21日,韩祥向法院起诉海、朝丰大酒店。

  海、朝丰大酒店答辩称其拒付韩祥剩余50万元的工程款的原因为韩祥未能按期完成装修工程,且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朝丰大酒店损失,由此产生的违约金及质量问题维修费用已远超过海、朝丰大酒店未付的工程余款金额。

  韩祥对此辩称其逾期完成工程的原因为海、朝丰大酒店增加了部分装修工程,且朝丰大酒店另存在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客观情况而导致了韩祥装修工程合理顺延,韩祥认为其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朝丰大酒店于2012年4月11日开始对外营业,即于2012年4月11日开始使用涉案工程,故韩祥请求朝丰大酒店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理据充分。鉴于双方均对朝丰大酒店尚欠韩祥装修工程款50万元的事实均无,故朝丰大酒店应向韩祥支付涉案装修工程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3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而双方并没有对增加工程后涉案工程工期的完工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故朝丰大酒店主张韩祥逾期完工,理据不充分,法院对其主张韩祥承担逾期完工损失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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